2006年12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制订税收基本法 立法保护纳税人
陈晶晶

  “人的一生都免不了和税打交道”,税收上系国家兴衰、政权稳固和社会正义,下系国民福利和财产权的保护,是各国立宪的重要内容。而我国有关税收基本原则和基本征纳制度等问题至今仍未明确立法,财税领域很大程度上“无法可依”的现状,已经成为制约法治建设的“瓶颈”。
  从1988年有关部门提出立法算起,税收基本大法的制定已走过近30年的历程;从“税收基本法”到“税收通则法”名称的更改,则意味着整个立法思路与结构的彻底转变。专家稿起草组秘书长施正文教授日前接受记者专访,首次披露了这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思路。
  基本法变通则法
  1995年以来,虽然全国人大两次将“税收基本法”列入了立法规划,但进展并不顺利。起草组认为,曾经的“税收基本法”定位本身正是立法进展不顺利的根本性障碍。
  按照原先设计的立法定位,“税收基本法”将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税收制度,以税收体制为核心,特别是税收立法权的划分、国家征税范围、税收立法程序以及税务组织机构设置和税收司法体制等根本问题。而这些根本制度恰恰应是一国宪法或财政法的任务。
  同时,原先“税收基本法”的立法定位,还要将其视为税收领域内的“宪法性法律”,即“税收母法”,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,根据国家较长时期的政治经济战略目标,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税收基本法律。
  但起草组认为,这种说法也是需要质疑的,把税收基本法定位成“税收母法”,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效力等级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法理。因此,即使将来“税收基本法”由全国人大通过以后,也不可能取得税收领域中具有高于其他法律效力的“母法”和上位法地位。
  征税是法律活动
  “税收通则法”的定位已经转变成通则性法律,起草组认为,我国税收执法、司法、守法实践中所缺乏的正是这些带有普遍性、经常性、规范性的基本制度和共同规则。这种“务实立法”将为税收法治建设带来“实实在在的利益”。
  施正文表示,征税机关是典型的执法机关,税收征纳本就应是一个法律活动,而目前我国现实中却更似管理活动,因为很多税收实体征纳制度和程序征纳制度本身就尚未建立,更谈不上健全。税收通则法要在总结吸收现行规定和做法,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制度的基础上,建立起基本征纳制度,以更好地规范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。
  确保纳税人权利
  施正文介绍说,税收通则法专家稿中将纳税人权利单独设置了一节,并且放在了总则里。纳税人拥有知悉权、最低生活费不课税权、诚实推定权、拒绝非法检查权等一系列权利,纳税人有参与税收立法的民主权利、有权知悉税收的使用状况、有权对违法和不合理的公共支出行为进行监督等。随着专家稿的不断修改,纳税人具体权利的范围还会规定得更加明确。